直接影响保健食品、特医、跨境食品!食安法大修,这五个变化必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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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 15:38 来源于:中童观察
01
靠营销话术和渠道红利
就能卖货的时代正在退场
2026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54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10章191条,新增37条、修改93条,是2015年全面修订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整。
对营养健康行业从业者来说,这次修订中至少有五个变化直接关系到产品准入、营销合规和供应链管理。
02
为什么这次修订值得关注
现行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2015年全面修订,此后仅进行过两次小幅度修正。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中明确指出,应尽快启动全面修订,压实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审核责任,加快建立“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说明中也坦承,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食品新业态蓬勃发展,但相关法律滞后,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小过重罚案件社会反响较大。
这意味着,2026年的这次修订不是零星修补,而是对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系统性回应。
03
政策速览
委托生产:品牌方不能再当“甩手掌柜”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首次提到:
委托生产必须“两头查、中间报”:品牌方(委托方)要有相应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许可,或者按规定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备案;代工厂(受托方)必须取得生产许可。除此之外,双方还不能私下合作就完事,必须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给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配套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发布,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且不得通过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营养健康领域大量品牌采用OEM/贴牌模式。营养健康评论记者就“品牌方找代工生产,产品出了问题责任算谁的”向行业专家请教时,他表示:“责任应该两家都有,现在严格了。”
过去品牌方与代工厂之间责任边界模糊,出了质量问题往往互相推诿。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变化在于两点:一是资质门槛,委托双方都必须具备相应许可或备案;二是责任归属,品牌方即使不直接生产,也要对最终产品的安全负责,且必须建立能够覆盖配方审核、原料管控、生产监督的全流程管理能力。
2025年12月同仁堂“南极磷虾油”事件暴露出企业委托生产加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应称,“一些企业借助企业品牌影响力,仅关注销售利润却不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甚至纵容被委托企业制售不合格产品”。这一事件为委托生产新规的出台提供了现实注脚。
所以,现在品牌方需要重新审视与代工厂的合同条款,明确监督权限、原料管控要求、检验留样安排和召回责任分配。更关键的是,品牌方需要建立能够覆盖配方审核和生产过程监督的全流程管理能力,而非仅依赖代工厂的自我声明。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直播带货首次入法,跨境电商责任落地
征求意见稿增设“网络食品经营”专节,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各方主体责任。第一百零一条要求平台通过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把平台自己、平台内商家、直播间运营者、主播、MCN机构等各方在食品安全上的责任写清楚。换句话说,平台不能只提供流量和交易场所,还必须用规则把“谁该对食品安全负什么责”定下来。
保健食品、特医食品、膳食补充剂是直播带货的核心品类之一,也是虚假宣传的高发区。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表示,该专节确立了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并根据不同经营形态对相关经营者进行分层配置,“覆盖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完整全链条监管态势”。
跨境电商方面,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跨境电商企业要承担进口食品的安全主体责任,必须委托境内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召回和广告主责任,并把委托信息报给平台。如果跨境电商企业拒不召回,平台可以中止服务、先行召回,再向跨境电商企业追偿。此外,跨境电商企业还要在交易页面用中文标明标签事项。
此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导致出现责任真空:出了问题,消费者面对的是境外商家,平台说自己只是技术服务方,境内没有明确主体可以被追责。
征求意见稿的逻辑是把责任拉回境内——跨境电商企业不能再以我是境外公司为由把自己摘出去,必须指定一个境内主体来对接召回和广告合规。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平台交易页面用中文标明标签事项,意味着跨境电商进口营养健康产品的中文标签信息将被纳入法定要求,与一般贸易进口的标签合规要求趋同。结合2026年第1号公告(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召回工作并报备平台)和海关280号令(强化全成分申报和单证一致性核查),进口保健食品的合规门槛正在系统性提高。
标签与宣称:特殊食品监管扩围,“心机商标”被堵漏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
标签与宣传方面,第七十八条新增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外,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称供未成年人、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群食用。第一百一十六条首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从事夸大宣传、广告和其他营销活动。
这是特殊食品监管体系的又一次扩围——2025年修正案已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此次又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备案管理,监管层正在系统性地补齐全品类。
标签方面,目前市场上大量膳食补充剂、功能性食品在标签和宣传中暗示适用于儿童、孕妇等特定人群,第七十八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收紧此类做法。科信食品与健康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阮光锋指出,此次修订的核心作用在于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商标注册不能豁免标签真实义务,哪怕是合法注册的商标,只要是在包装上突出使用,如果足以让普通消费者对食品的工艺、分量、成分、健康属性等产生误解,就构成了虚假误导”。
智慧监管:关键环节监控从“自选动作”变为“法定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提到:
第一百三十七条赋予监管部门采取物联网、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线上巡查、动态监测与取证核查的权限。第一百六十一条设定对应罚则:未按要求安装并接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鹏指出,智慧监管被列入法律,“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应用升级,还对提升监管质效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和意义”。其核心在于“通过技术手段把企业的管控责任,从内部的自选动作,转变为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法定要求”,从而“扭转企业的侥幸心理,倒逼企业主动强化过程管控”。
法律责任:从“小过重罚”到精准匹配,“处罚到人”落到实处
征求意见稿按违法类型分类设定差异化处罚幅度。最系统的修改是罚款计算方式的全面调整:原法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普遍采用绝对数值罚,如“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论违法规模大小,罚款均在同一幅度内裁量。修订后,主要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并普遍增设“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的计算规则,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规模更加精准地匹配。
“处罚到人”方面,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不再只是“挂名”职务,而是需要真正承担个人法律风险。企业需要确保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具备实际履职能力,而非仅满足配备要求。
结语:食品安全法的合规门槛,正在变成营养健康行业的入场券
这次修订对营养健康行业传递的信号很明确:靠营销话术和渠道红利就能卖货的时代正在退场,靠科学能力和合规体系才能留在牌桌上的时代已经到来。
从委托生产的“两头查、中间报”,到直播带货的“责任写进规则”;从跨境电商的“境内主体兜底”,到标签宣称的“不得暗示特定人群”;从智慧监管的“监控入法”,到“处罚到人”的个人收入罚——这五个方面的变化,指向的是同一个趋势:食品安全的责任链条正在被逐环拧紧,每一个参与主体都无法再把自己摘出去。
但换一个角度看,这次修订也在为行业清理赛道。
过去几年,营养健康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劣币驱逐良币——一些品牌方靠代工贴牌快速起盘,靠夸大宣称收割流量,靠低价劣质产品挤占市场。合规经营的品牌反而因为成本更高而处于竞争劣势。当委托生产责任被压实、直播带货被纳入监管、标签宣称被严格规范、跨境渠道被拉回境内追责,那些靠“打擦边球”生存的玩家将面临系统性出清。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在特殊食品注册备案方面也留下了制度空间——比如首次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备案原料目录内原料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可适当简化注册审评审批程序;同步提出新功能建议和对应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这些安排意味着,有科学依据、有研发能力、有合规体系的营养健康企业,将在新一轮制度调整中获得更清晰的准入路径和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表面上是监管规则的升级,深层是行业竞争逻辑的重构。对营养健康行业来说,以后合规不是成本,是壁垒;科学不是点缀,是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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