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扎堆出台”,营养品相关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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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0:55 来源于:营养品观察
一天之内,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连发了三条食品相关重磅文件。
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 第2号)。其中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三项新规均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重要内容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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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增补大量营养成份功能声称
1、增加强制标示的营养成分,从“1+4”改为“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
2、增加强制标示“盐油糖”提示语。在营养成分表下方表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3、更新部分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成分有:维生素D、生物素、胆碱、锌、碘、硒、铜、胆固醇;
4、“有害健康”功能声称用语的删除和增补:删除了胆固醇、碳水化合物的功能声称用语;调整了脂肪(包括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酸)、钠的功能声称用语;增加了糖的功能声称用语。
5、“有益健康”功能声称用语的删除和增补:删除了“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功能声称用语;增加了7种可使用功能声称用语的营养物质,包括α-亚麻酸、维生素K、生物素、胆碱 、磷、钾、硒;扩展了9种营养物质的健康声称,包括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钙、镁、锌、碘;调整了部分健康声称的健康声称,包括烟酸、泛酸。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
1、修改了食品定量标示的部分要求。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配料,不得使用“无”、“不含”等声称。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但配料或成分含量为0,可以使用“无”、“不含”等声称;
2、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3、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形式及要求,企业可自愿选择标示数字标签。数字标签成为食品标签的重要载体;
4、八大类致敏物质强制标示:含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新增食品声称的标示原则要求。要求食品声称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和特点;
5、修改了日期标示要求,要求食品标签上以具体日期的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到期日;
6、细化了配料表标示要求:明确了多项配料表标示要求,应标示单一配料和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如糯米纸),可不标示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加工助剂、已挥发的配料、已失去活性的酶制剂、已去除的配料;细化了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在使用复合配料时,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和其原始配料;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提升食品添加剂使用“透明度”;明确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应展开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新增了菌种的标示要求。
7、修改了质量等级的标示要求。强调食品质量等级的标示需“有据可依”;增加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要求章节;
8、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衔接,删除部分标示要求。删除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字体、字号、多重包装、净含量、生产经营者信息等具体标示要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有效提升监督效率。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解决”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问题
一是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让消费者易于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二是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三是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四是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五是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六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标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七是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示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
八是合理配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标识办法》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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