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1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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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6 15:50 来源于:网络
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把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明确延伸到了“虚拟世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意味着,中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对于我们母婴行业来说,有多个条款值得我们注意。
《办法》中,食药监总局非常希望强化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似乎有某种默契,和奶粉配方注册制一样,这个办法也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首先,我们看看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布的公告显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都适用该办法。
10月1日开始执行的不止有奶粉新政 还有网销食品新规
而对于我们母婴行业来说,有多个条款值得我们注意。例如,无论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是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要向食药监部门进行备案。这其中包括婴幼儿奶粉、辅食、营养品等。
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些办法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当然,《办法》中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来了解下不同规定的不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奶粉行业来说,在电商上宣传的“紧箍咒”将念得更紧了。而今年6月8号公布的奶粉注册制,发现其实上述有关提法已经被禁,但当时只是说在“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这些内容,未明确涉及到网上刊载的信息。希望各位从业者注意政府监管最新动态,进行及时调整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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