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8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公告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公告显示,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4号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中国奶业协会和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乳制品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8月7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8月14日与欧盟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乳制品的合计产量在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第1季度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的补贴,欧盟相关乳制品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20项。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8月2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

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

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向欧盟相关乳制品产业(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0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立案前磋商中欧盟政府提出的主张,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的补贴项目:

1. 自愿挂钩补贴和收入挂钩补贴

2. 基础支付计划和可持续的基础收入补贴

3. 绿色补贴和生态计划补贴

4. 再分配补贴和可持续的补充再分配收入补贴

5. 青年农民补贴和青年农民补充收入补贴

6. 相关乳制品存储补贴

7. 农村发展一系列干预措施

(二)欧盟成员国实施的补贴项目

8. 爱尔兰 - 乳业设备补贴计划

9. 奥地利 - 流动性补贴计划

10. 奥地利 - 过桥贷款担保计划

11. 比利时 - 弗拉芒地区过桥贷款计划

12. 意大利 - 畜牧业保险补贴

13. 意大利 - 乳业物流补贴

14. 克罗地亚 - 畜牧业生产者补贴

15. 克罗地亚 - 生乳采购成本补贴

16. 芬兰 - 农业生产者损害补贴

17. 芬兰 - 农业和水产养殖部门成本补贴

18. 芬兰 - 乳制品生产企业成本补贴

19. 罗马尼亚 - 畜牧业行政补贴

20. 捷克 - 农业生产者损害补贴

四、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以及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和问卷答卷,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五、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也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相关乳制品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相关乳制品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乳制品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相关乳制品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被调查产品情况、产业情况、管理架构和政策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八、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8月2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8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六个月。

十一、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054、65198760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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