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售卖“奥特曼玩具”被告侵权......

奥特曼是全球家喻户晓的经典IP,但其在创造无数商业价值的同时,也一直存在着版权之争。

日前,奥特曼在中国大陆的版权代理商——新创华通过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其正版被授权商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灵动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3)粤05民终945号】终审判决,判决明确:灵动公司生产、销售披风版“初代奥特曼”、“奥特曼·赛文”、“奥特曼·佐菲”形象的产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022年初,灵动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灵动公司及其生产、销售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有关侵犯“初代奥特曼”、“奥特曼·赛文”、“奥特曼·佐菲”著作权相关权利的玩具产品……

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灵动公司及其生产、销售商生产、销售“初代奥特曼”、“奥特曼·赛文”、“奥特曼·佐菲”玩具产品的行为没有侵害著作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及原告相应支出的民事责任。

新创华公司在推文中指出灵动公司相关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包括:

1、《1976合同》中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利用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摄制新作品、或对角色形象作出改动后摄制新作品的权利。(即便如此,圆谷公司依然不认可所谓的《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

2、圆谷公司有权就“初代奥特曼”、“奥特曼·赛文”、“奥特曼·佐菲”摄制新作品,并处分因新作品形成的权利(包括著作权)。

3、圆谷公司将影视剧《宇宙英雄之超银河传说》及其中角色形象的权利授权给新创华,合法有效。

4、经新创华授权,灵动公司与其生产、销售商合作生产、销售披风版“初代奥特曼”、“奥特曼·赛文”、“奥特曼·佐菲”玩具产品,灵动公司权利来源亦合法有效。

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粤05民终945号】终审判决,认定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奥特曼”一般是指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制作进而衍生出的日本特摄英雄的总称。日本圆谷株式会社手握奥特曼版权,但《奥特曼》系列后因版权转让合同产生了一系列著作权纠纷,导致“奥特曼”相关诉讼不断。在中国大陆,蓝弧、奇奥天尊与新创华之间近年仍时有版权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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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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