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儿童彩妆”符合化妆品定义,应按照化妆品管理

12月6日,记者从国家药监局官网获悉,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在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儿童彩妆”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此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我国首部儿童化妆品法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图案。

国家药监局表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国家药监局进一步指出,“儿童彩妆”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儿童化妆品领域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南都记者了解到,近期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我国首部儿童化妆品法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图案。此外,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为目的的原料。《规定》还要求,儿童化妆品将被作为年度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重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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