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商标侵权赔偿近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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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3:40 来源于:母婴商情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金纽曼思(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纽曼思公司)与被上诉人纽曼斯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斯公司)、武汉奥米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米加公司)、安士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三被上诉人因侵害上诉人享有的“纽曼斯”、“纽曼思”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令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及合理费用8.7万余元,被上诉人纽曼斯公司在其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此“纽曼思”非彼“纽曼思”
金纽曼思公司的控股公司纽曼思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纽曼斯”和“纽曼思”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了第29类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两注册商标现行有效,后为了与公司字号“纽曼思”保持一致,在商品上改用 “纽曼思”商标至今。金纽曼思公司认为,纽曼斯公司、奥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未经金纽曼思公司许可,擅自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即DHA藻油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纽曼斯”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纽曼斯”商标完全相同,与“纽曼思”构成近似,该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诉至法院。
判决围绕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上海知产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纽曼斯公司、奥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是“DHA藻油凝胶糖果”与“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是否构成相同商品关系,或至少构成类似商品。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而非所属科学领域的学术观点。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DHA藻油凝胶糖果,藻油是其主要原料。消费者购买DHA藻油凝胶糖果产品主要目的是摄取该产品中的藻油成分,制成胶囊只是为更适于消费者进行服用,因此,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DHA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两者构成类似商品。综上,由于相关公众普遍认知藻类作为一种水生植物,且DHA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构成类似商品的情况下,被控侵权商品DHA藻油凝胶糖果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亦构成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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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文为《母婴商情》根据文汇网发布文章整理成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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