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如何做到有力不越界 惩戒程度应有明确界定

教育惩戒如何做到有力不越界

教育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换句话说,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力,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以保障。

教育惩戒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一句“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就可以解决的。在内容上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

近日,北京市教委公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各中小学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北京市教委公布的“意见”中还提到,将采取多种措施强调教育惩戒威慑作用。这一关于“教育惩戒”的提法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为什么需要教育惩戒权

去年4月,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一所中学的课堂上,有学生拒交试卷,不仅“出口成脏”还拿板凳砸老师。

此事发生之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教育体育局教研员王维审数年前写的一篇文章《当教育只剩下纵容》,在微信朋友圈走红,被频繁转发。

王维审在文中写道:“远古有记载:‘舜耕地,牛不走道,舜鞭己不责牛。’牛不走道,舜为什么要鞭己不责牛?这说明了什么?我们应该怎么理解他当时的心情?很多人根据现代人的观念这样解释:牛不走正确的路,是因为人没有引导好,牛自己是不知道的,所以不应该责罚牛,应该追究自己的责任。并更进一步强加给现代的教育,以此来要求老师们仿效古人,对那些问题学生要反思自己,绝对不能把责任放在学生身上……当错在学生、老师连生命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这些一味指责教育者的专家是否想到,一味的放任,一味的包容,将会培养出怎样的学生?这种宗教信徒式的宽容、忍辱负重难道就是教育的底线吗?”

为什么需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会产生哪些作用?

王维审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我刚刚做班主任不久,班里的一个孩子偷拿了家里的50元钱,被家长追到学校里打。在追问之下,孩子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他是被人敲诈了,一个高年级的学生带着一伙人要他交50元保护费,否则就会被处置。这个孩子说,他们一伙人经常问别的同学要钱,不给的话就会被群殴,所以他只好偷家里的钱交了保护费。”王维审说。

于是,王维审和学生家长找到了那名高年级学生的班主任,这名高年级学生的班主任找到了学生及其父母。这名高年级学生并不否认,但他与父母都拒不还钱。后来学校出面处理,也无具体办法可以解决。

“我班的学生家长一怒之下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解释说,那名高年级学生还是未成年人,敲诈数额也不大,教育了一通便让他的父母领回。从此,未受到任何惩罚的那名高年级学生更加有恃无恐,频频敲诈低年级的同学。事情的结局是,在19岁那年,那名学生因为拦路抢劫致人死亡被判死刑。”王维审说。

此后,每当人们在讨论教育要不要有惩戒权时,王维审就会想起这件事。

“在大多数时候,人们会认为教师需要惩戒权,需要一把维护教育进行下去的‘尚方宝剑’。其实,我倒是认为,教育的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换句话说,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力,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以保障。倘若,教师和学校(或者说教育)有一套完善的、针对问题学生的惩戒措施,那么高年级学生很可能就会在第一次敲诈同学时被及时处置,也有可能就会改掉身上的恶习。那么,19岁的悲剧也许就可以避免。用适合孩子的惩戒、惩罚矫治孩子的错误,总比等到犯罪了搞个严重的秋后算总账要好。”王维审说。

惩戒程度应有明确界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也曾在多个场合谈及教育惩戒权。

“严格地说,教师的惩戒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教师这个工作所必需的。从古代开始,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教师,都拥有惩戒权力,否则,教师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有人认为教师的惩戒权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学校赋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储朝晖说。

储朝晖认为,正是由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导致一些教师放弃了惩戒权,甚至放弃了自身的责任,进而在教学实践中造成很多问题。有的学生因此没有受到合适的教育,对学生自身也形成伤害。

关于教育惩戒权,储朝晖打了一个比喻,“就好比车辆的刹车一样。惩戒权是对学生的一种控制,当学生不能自我控制时,教师通过惩戒用外力来控制学生。如果没有刹车,就不知道车会开到什么地方去,速度、方向都无法控制”。

在校园欺凌事件不时出现的当下,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可谓是一浪高过一浪。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曾提出,近年有一些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见诸报端,体罚当然不好,但是过度渲染,让老师对学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点儿挫折都不能承受,这同样是教育的失败。如今,学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来越多,陈舒认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过去人们关注教师体罚较多,那么,教育惩戒权应该如何实施?

“当学生行为违反教育规范时,教师首先应该提出警示,如果多次警示还不改,就要实施惩罚,确保让学生行为回归正常状态。”储朝晖说,“关于教师如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并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的老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年轻的老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会更加谨慎、小心,如果是经验丰富的老师,行使惩戒权就不同于年轻教师。不同的学生也不一样。个性不一样的学生,或者因为不同原因违反教育规范的学生,对其行使惩戒权的过程都是不一样的。”

储朝晖认为,如何行使惩戒权是一门教育的艺术,主要是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互动状况,以确保有效对学生发挥作用。

王维审认为,教育惩戒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一句“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就可以解决的。在内容上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惩戒权的行使上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要有谁来执行惩戒,是教师学校还是专门的社会机构,都应该划分清楚。

学校在这方面也可以出台一些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劝退,高中阶段有劝退规定。”王维审说。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对学生实行批评、惩戒教育,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基础上民主决策,校规不能仅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更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合法校规的制订,需要学校依法治校,并拥有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学校章程。教育部已经要求各中小学制订章程,做到一校一章程。章程是明确界定学校办学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机构权责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但有很多学校并没有真正把章程当回事,还是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加以应付。学校应该结合章程的制订,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储朝晖认为,学校在实行劝退等惩罚措施时,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惩罚。“如果是多次发生,就要给予惩罚,如果是刚刚发生或者偶尔发生,还是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

行使惩戒权须有合法程序

2009年,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门设立了条款提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

对于“适当方式”“批评教育”以及后续手段等,上述规定未作具体说明。

“还是有很多班主任不愿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适当方式’,担心万一‘不适当’而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熊丙奇说。

储朝晖认为,教育惩戒权是一把悬着的剑。只要悬起来,就相当于在使用,并不一定要用剑去刺伤某个学生。不能把惩戒权的使用理解为只有当其刺伤某个学生时才算是使用了。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惩戒权,这就是在使用惩戒权。

“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从一些教育领域适当退出,让教师能够正常行使惩戒权力。”储朝晖说。

熊丙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作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合法的程序,应当是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包括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凌同学等),上报给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的学生事务中心,由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惩戒决定,把惩戒决定告诉学生及学生家长,学生及学生家长可提起申诉,学校学生事务中心成立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再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作出新的决定。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治教育的作用。”熊丙奇说。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认为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是赋予教育惩戒权,教师只不过是一个执行主体而已。”王维审说。

储朝晖认为,从立法层面来说,教师法中应该包含教师在必要时候行使惩戒权的条文,但是目前教师法中还没有相关规定。因为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其他法律中不容易涉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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