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侵儿童难获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制定司法解释 18周岁后仍可追诉

“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社会、学校和家庭都会以不同的方式,为孩子们庆祝节日。

然而,对孙雪梅来说,这个节日意味着一种责任的提醒。作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孙雪梅最大的追求就是让孩子“少一些痛苦与不幸,多一些快乐与幸福”。

尽管已不是第一次到乡村给孩子们讲防性侵课程,但大家的反应,还是让孙雪梅深受触动。5月中旬,孙雪梅到贵州山区的学校上课,除了老师和学生外,学校食堂的厨师、村干部和志愿者们也都聚拢在操场上,对她的课程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很多人在听完课后对我说,这么有用的课程,自己的孩子却从没有接触过,心里挺不是滋味。”孙雪梅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她听到这些话后再次意识到,防性侵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防性侵教育缺失

出生在农村的孙雪梅,在小学时曾亲眼见过同伴被他人以“过家家”为由猥亵,但在当时,孙雪梅只是知道这件事不好,却不知道怎么去阻止事情的发生,也不知道怎么去帮助那个同伴。

“这件事在我脑海中萦绕很多年,直到现在,当时的场景仍然很清晰。但是,那么多年我也一直没有告诉大人,因为我不知道怎么开口。被伤害的那个小女孩,也一直没有告诉她的家长。”孙雪梅说。

长期以来,国人对“性”的话题十分避讳,即便是关于防性侵的安全知识,成年人也难以启齿。

“孩子不知道怎么预防,在遭遇性侵时不知道怎么应对,在遭受性侵之后还要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事实上,防性侵教育与防火防盗教育一样重要,是需要经常讲的,但是,这个内容在我们的教育课程体系中仍然缺失。”孙雪梅说。

2015年,孙雪梅来到西北的一个农村,召集村里的几个孩子一起,拿着儿童防性侵手册给孩子们讲解。当说到“内衣、内裤覆盖的地方是隐私部位”时,一个五年级的女孩子马上用手遮住脸,说“好恶心”。

然而,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是,我国性侵儿童案件仍然在发生。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不完全统计,2013至2016年,全国各地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周岁以下)案就有1401起,受害人超过2568人。

孙雪梅说,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性侵儿童案件非常隐蔽,难以被公开报道和统计,因此被公开曝光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

精神赔偿难到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指出,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当前的法律制度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李轩注意到,这些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很难获得精神赔偿。

“有很多受到性侵的儿童,单纯从身体上看不到受到多大伤害,但其心理创伤极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损害赔偿,法院的判决金额往往只是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显然与受害儿童的心理伤害和生活上受到的严重影响不相适应。”孙雪梅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认为,并不存在对被性侵儿童精神损害救济的法律障碍。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承担方式作出规定,即“如果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算是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在我看来,对于儿童尤其是女童而言,如果受到性侵,就应当认定为人身权利遭受了严重侵害,也理应支持他们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王轶说。

王轶同时指出,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中,并没有把损害救济限于治疗所支出的费用,而是明确把康复所支付的费用都包括在内,只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完全可以把精神遭受损害的康复费用包含在进行救济的范围之内。

李轩指出,现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局限,一般是根据身体伤残等级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然而,法官无法根据自由裁量权对纯粹心理伤害进行高额的酌定赔偿,因此,司法实践中即使有少数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也只有象征性的几千元而已,这对被性侵儿童遭受的精神伤害和将来可能用于心理恢复需要的救济而言,完全不成正比。

“针对儿童被性侵后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专门立法。当然,也可以通过修改现行司法解释或者制定专门的新的司法解释来明确赔偿的金额与标准,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轩对记者说。

18周岁后仍可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进一步予以完善。

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后想自己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为受害未成年人成年后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机会,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王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如果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最后计算下来可能还不止是21周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指出,这条规定改变了现实中的诸多弊端,是民法人文关怀理念的具体体现。

除了这一条,民法总则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原则,表明了法律对于这些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优先保护,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王雷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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