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调整于4月1日正式生效

经过20余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东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调整于4月1日正式生效。

新调整的内容主要包含“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与“产前检查结算标准”两块。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

终止妊娠产假更加细化

意见稿主要调整生育保险的部分产假天数和产前检查待遇标准,增加部分参保人的产假天数。

调整后,参保人的产假天数更加明确。其中,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由现行的15天产假调整为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由现行的42天产假调整为75天产假。

此外,女职工生育还享受产假:顺产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产假天数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执行;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执行。

符合规定可享受100%报销

意见稿还提高了产前检查结算标准。其中,将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从1050元调整至1200元,进一步提高需回社保局办理产前检查报销结算标准的上限。但社保局工作人员也提醒,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人,其在定点医院产检现场结算且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可享受100%报销。

分娩住院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仍按照广东省和东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的结算标准为38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则为48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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