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乳品销售的日式酸奶中文标签不合格被消费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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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11:11 来源于:法制晚报
商品质量安全并不仅仅只是产品自身的质量,同时也包括产品的标签。日前,鸿达乳品销售的日式酸奶中文标签不合格被消费者起诉。
沃尔玛超市销售的一款酸奶,其中所含益生菌的中文标注与外文标注不符。消费者起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生产商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作出十倍赔偿共计7600元。
邱先生诉称,他在2015年5月20日在沃尔玛建国路店花760元购买了20瓶大瓶日式酸奶与26瓶小瓶日式酸奶,用来调理肠胃、补充营养。
他说,这款日式酸奶标注称富含益生菌和其他酸奶少有的干酪乳杆菌,但没标识含量,而且虽然标识含有干酪乳杆菌,但其对应的外文翻译成中文是“副干酪乳杆菌”,与中文不一致。
邱先生认为鸿达公司利用消费者对国家法规的理解盲区欺诈消费者,已构成侵权,起诉到法院要求鸿达公司作出十倍赔偿。
法庭上,鸿达公司认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和北京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均称国内目前没有出台酸奶中乳酸菌的检测方法及国家标准,所以公司没有在产品上标识干酪乳杆菌的含量是合理的,我国境内对于菌类含量的检测没有相应技术,故无法确定其具体含量。
该公司也不承认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邱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期间,邱先生提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显示,2016年1月,该店被没收违法所得5877.32元,行政罚款16620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邱先生在2015年5月之后陆续在不同超市购买了涉案品牌酸奶,即使他在沃尔玛超市购买前已经知道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能由此否定邱先生的消费者身份。
法院认为鸿达公司售卖的酸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作出十倍赔偿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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